东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条例(2013年修订)

发布者:丁媛发布时间:2013-10-16浏览次数:1974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培养质量的集中体现。为了提高我校学位论文的总体质量,更加客观、公正地做好学位论文的审查、评阅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位论文盲审是在送审及评阅过程中隐去研究生、导师以及评阅人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的一种“双盲”方法。要求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双盲”的原则,不得将研究生、导师以及评阅人姓名等信息泄露给任何人,研究生及导师也不得从任何途径了解评阅人情况,妨碍评阅的公正性。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参见《东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格式规定》。盲审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博士学位论文封面用白色刚古艺术纸,硕士学位论文封面用淡黄色刚古艺术纸;中英文论文封面、摘要、书脊及论文中不要出现研究生姓名和导师姓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声明请勿签名;研究生发表论文清单要将研究生姓名、导师姓名隐去,并注明是第几作者;致谢不要出现在盲审学位论文中。

第三条 盲审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校学位办公室组织实施。盲审对象为所有博士研究生(申请毕业答辩的博士研究生的论文由院系负责送审)、随机抽取的硕士研究生、新任导师和新增专业(含新增专业学位)的第一批硕士研究生(按比例抽取)、所有申请提前答辩、中期考核受筛选警告和超过正常学制半年以上申请答辩的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学位论文盲审费用:盲审费包括评阅费和管理费。除抽号的硕士研究生不需交盲审费用外,其余研究生按硕士学位论文每本200 元、博士学位论文每本300 元交盲审评阅费。管理费为每本论文50 元(支付给评审院校),由研究生院承担。重新送审的盲审评阅费自理。

第五条 为了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学位论文评阅工作中发生不公正现象,研究生及其导师可以提出其学位论文评阅需要回避的院校或专家,最多可以提出2 所院校或3 名专家。

第六条 学位论文盲审者至少提前50 个工作日将符合盲审要求的相关材料送交学位办,由学位办专人负责办理送审。

第七条 盲审结果处理办法主要依据盲审评阅书中的是否同意答辩意见,具体表述如下:
       评阅人对论文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   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要求,同意经少量的修改后答辩(80 分以上)。
   基本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要求,同意进行一定的修改,经导师审核后答辩(70 分-79 分)。
   与博士/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要求有一定差距,需进行较大的修改后重新评审(60 分-69 分)。
   未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60分以下)。
       若盲审返回的评阅书全部为“同意经少量的修改后答辩”,则盲审通过,可申请答辩。若评阅书意见中有“同意进行一定的修改,经导师审核后答辩”,则需要进行修改,导师审核通过后(并附上导师审核意见),方可申请答辩。

第八条 若盲审返回的评阅书意见有一份及以上是“需进行较大的修改后重新评审”或“不同意答辩”,一般应对论文做出实质性修改,并要求填写《东南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重新评阅申请表》,自所有评阅书返回之日起至少一个月后方可重新送审。

第九条 如研究生及其导师认为评阅不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所致,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评阅有失公正,可填写《东南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向分委会提出申诉。若分委会不同意申诉请求,则应对论文进行修改,按论文重新送审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若分委会同意申诉请求,则应提交未经修改的论文,由校学位办公室再次组织评审。

第十条 重新送审返回的评阅书意见有一份及以上是“需进行较大的修改后重新评审” 或“不同意答辩”,则被认为盲审未通过,暂缓其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盲审未通过者(含申请毕业答辩的博士研究生的盲审未通过者),自所有评阅书返回之日起15 天内由导师将该生的学位论文工作、评阅意见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分委会的意见分为三种(限选一项)①不需修改,申请答辩。②修改后(半年后一年内)再申请复审。③达不到学位(毕业)论文水平要求,取消答辩申请。分委会的处理意见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则为通过(同意的票数,应过全体委员数的半数)。分委会给出处理意见后,应填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盲审未通过研究生学位论文处理意见表》,报学位办。针对分委会第②种处理意见,由校学位办再组织送审;针对分委会第①、③种意见,由学位办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确定为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学位论文,按“东南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