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者:丁媛发布时间:2014-01-15浏览次数:1846

根据2013年12月3日印发的校发〔2013〕53号文的通知,转发《东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东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的重要途径。建立规范的课程教学管理制度,是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研究生院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各院(系)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工作。公共课教学由公共课开课院(系)负责实施。

第二章  课程安排

  第三条  研究生院和各院(系)根据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要求分别制订开课计划,下达教学任务。

  第四条  研究生院和各院(系)分别承担研究生公共课和专业课的课程安排。每学年集中两次安排研究生课程,分别在每学期结束前一月内安排下一学期的研究生课程。课程安排要求确定上课时间、地点、任课教师等。课程安排应通过东南大学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平台完成,并于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在网上公布课程安排结果。

    第五条  研究生院在网上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课课程表,院(系)避开公共课程时间安排专业课课程表。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严格执行,以保证课程教学秩序的稳定。 

第三章 课程开设及取消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各院(系)要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和要求,认真修订培养方案、梳理课程体系,经学位评定分委会批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研究生开课目录每学年修订一次。

  第七条  凡在研究生课程目录中列出的课程属研究生课程。凡未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的课程,不属于研究生课程,所修课程不计学分。硕士研究生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可计学分,博士研究生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不计学分。

  第八条  新开设的研究生课程需符合研究生培养目标,反映学科发展前沿,内容相对稳定,不是现有课程简单的更名、分解或补充。硕士生课程既要考虑与本科生课程的衔接,更要注意与本科生课程的区别,内容要有足够的深度,而且要有较大的覆盖面。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要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博士生课程则须注意先进性和前沿性,具备深、广、新、精等特点。

  第九条  计划新开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需填写《东南大学研究生课程开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完整的材料。院(系)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新开课经院(系)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新开课程方可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

  第十条  研究生所选课程要达到一定人数才能开课,原则上硕士生课程选课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博士生选课人数在5人以上(含5人)的课程方可开课。不足上述人数的课程,如果选课人数达到相关二级学科年度招生数一半的,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可以开课。连续三年累计选课人数在5人以下的课程或任课教师连续二年不开的课程,研究生院将取消该课程开设。若需再开,则按新开课程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任课教师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由各院(系)从教学和科研经验较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中选聘。少数教学效果好、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也可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但需经院(系)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为全校研究生开设公共学位课程的教师需经所在院(系)的分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由院(系)聘任。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师时,需填写《东南大学外聘课程主讲教师申请表》,经院(系)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由院(系)聘任。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注重研究生自主学习能力、创新意识和科研基本素质的培养;不断探索适应研究生的教学方法,积极开展研究型教学;鼓励开设项目训练型、实践型、案例分析型、交叉学科类等课程。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计划进行教学,不能随意更改课程内容和增减学时;应按课程表上公布的时间、地点授课,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停课、调课、更换地点。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间和地点的,应提前3天填写《东南大学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其中非学位课程由该课程教学所在院(系)分管领导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学位课程经该课程教学所在院(系)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调课申请批准后,任课教师应负责后续各项工作。任课教师不能擅自请其他教师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因特殊情况需要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的,须提前向该课程教学所在院(系)申请,经院(系)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院(系)和研究生院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和第二外国语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的考核方式由任课老师决定。研究生课程的考试,可采取课堂开卷、课堂闭卷、课程论文、口试加笔试等不同的形式;研究生课程的考查应根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研究生的公共学位课,以及部分专业学位课的试题命题工作,应根据教考分离的原则,成立专门的命题小组命题。所有任课教师和命题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试题应有适当难度和份量,特别是对研究生的公共课和修读人数较多的专业课,应确保成绩的正态分布。命题人员不得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研究生的课堂考试时间一般不超过120分钟,不得任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课考试并组织监考,各专业课程考试由院(系)安排。考试安排一般于考前一个月在网上公布,不得任意变动,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做好通知研究生的工作。每个考场至少要有两名监考人员,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试的各项规定。研究生院与各院(系)组织巡考,一旦发现违纪,即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均由该课程教学所在院(系)负责保存,在研究生毕业三年后方可销毁。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满60分为及格。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阅卷。研究生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应根据最后的考试成绩,综合平时课堂研讨、测验、作业完成等情况加以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在研究生院网页登录并提交。成绩打印件经任课教师签字后交开课院(系)研究生秘书,各院(系)研究生秘书将成绩单交研究生院保存。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对极个别考卷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向院(系)提出复查申请,并由院(系)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专家复查,确属评卷差错,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更改考试成绩,通报任课教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成绩由研究生院培养办管理。研究生的中、英文成绩单、课程成绩证明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和档案馆办理。

第七章  教学检查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由研究生院和各院(系)组织实施。研究生院组织督导组不定期检查各院(系)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各院(系)应积极配合督导组的工作,认真听取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课程教学。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领导要定期听本院(系)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并重点关注各院(系)新开的研究生课程、新上岗教师所开课程及学生有反映的研究生课程等。院(系)分管领导每学期听课须不少于3次,并定期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研究解决研究生课程教学中的问题,掌握本院(系)研究生开课质量。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领导要重视研究生督导工作和研究生网上评教情况,对授课质量好的教师可按学校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授课质量较差的教师要给予针对性的培训指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除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校另有特别规定外,均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应要求执行。校外教学点的课程教学及考核成绩的管理,原则上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