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请(销)假规定和上班纪律

发布者:丁媛发布时间:2014-03-26浏览次数:598

转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4〕59号)《关于重申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假规定和上班纪律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严肃上班纪律,切实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假规定》(校通知〔2007〕69号)要求,结合我校当前实际,特再次重申教职工请(销)假规定和上班纪律的有关内容,请全校各部门、单位务必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员工,遵照执行。

1、《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假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员工。除专任教师外,其他教职员工一律实行坐班制。专任教师可不实行坐班制,但应严格遵守《教师法》、《教师守则》,圆满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并按学校要求参加政治学习、教研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2、请假的类别有探亲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丧假,具体的请假规定和期限以《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假规定》文件为准。

3、请(销)假手续。教职工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按级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紧急事故,确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持本人的委托书。教职工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应在原假未完前提出续假申请,获准后,方为有效。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本部门、单位及原批假处销假,返岗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

4、请假的审批权限。病假5天以内(含5天),事假2天以内(含2天),由所在系(科、室)批准,同时报所在院(部、处)备案;病假6天-14天(含14天),事假2天以上由所在院(部、处)主要负责人审批;病假15天-30天(含30天),事假5天-10天(含10天)及婚假、丧假、产假,由所在院(部、处)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病假30天以上,事假10天以上者由所在院(部、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院(部、处?)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组织部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

5、关于旷工的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到期(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没有按时到岗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5)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旷工期间不发工资、岗位津贴等待遇。对于旷工的教职工,各部门、单位必须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动员其立即返回工作岗位;屡教不改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教职工,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6、对存在虚假请假行为,或对本部门、单位职工旷工隐瞒不报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不仅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当事人,同时也将追究该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

本通知和《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假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东南大学
2014年3月21日